关于信息问题备案申报操作的通知

发布人:浦东第三十一税务所
发文日期:2009-04-29


     

    外贸企业:

     

        为解决出口企业退税信息滞后问题,加快退税办理,提高出口退税效率。自2009年起,将信息问题核查备案申报作适当调整,现将具体操作规定如下:

        一、如企业发生申报电子数据无法通过信息比对,经企业核对已排除其原因不是企业在各类代码维护、口岸电子信息提交、发票认证或退税申报录入差错的,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集中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备案,由其核查(即“信息问题核查备案” )。

        二、企业应填制有关备案申报明细数据表(一式三份),列明与该未通过数据有关全套进货、出口单证情况,并提供该全套单证(原件交验)、预申报审核反馈疑点表单(复印件加盖公章)、未通过数据的口岸电子信息已提交的界面(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证明发票已认证证据,如发票认证回执及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即日起对2009年出口退税涉及申报电子数据无法通过信息比对,按月进行备案申报,备案申报明细表有效期为一个月,对上月已备案电子数据本月仍无法通过信息比对的,本月需重新申报,在备注栏注明原申报受理时间,一并计入本月备案申报。

        四、对2009年以前年度已进行备案申报电子数据,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分不同年度重新备案,新备案申报明细表有效期为一个月,以后月份如已备案电子数据仍无法通过信息比对的,仍需按月重新进行备案申报,备案时在备注栏需注明原申报受理时间。

        五、《备案申报明细数据表》税务机关留底一份,两份返还企业,企业以后申报时一份备案表交退税管理员审核并与退税资料归档,一份备案表留底供退税管理员以后校验。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试行,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

        注:相关通知及备案表式参见本网站下载空间。 

     

                                                    浦东第三十一税务所

                                        二○○九年四月廿三日

     

        友情提示:浦东第七税务所、外高桥分局外贸企业亦适用本通知。外高桥企业4月1日已开始执行;七所、三十一所企业5月1日起试行,6月1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