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备案制度注意事项

发布人:浦东第三十一税务所
发文日期:2009-04-30


     

    各外贸企业:

     

        根据沪国税浦流[2009]7号文,信息备案方式将有变更,详见《关于信息问题备案申报操作的通知》,请企业特别注意以下变更:

        1、从华博网站(www.hbxx.com.cn)下载新的备案表样张。备案表一式三份,反馈信息一份。

        2、备案表中列明的报关单与发票必须有对应关系,原则上要求一个关联号对应一张报关单,只有报关单或其所对应的发票无信息时,才允许备案。有信息的当月必须及时申报。

        3、本月开始采用新的备案表。如有以前月份备过案但本月预审仍无信息的,必须重新备案,备案时请将以前月份的备案表正本上交归档留底,且在本月备案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原备案日期。

        4、新备案制度于5月份试行,6月份严格执行。

     

    浦东第三十一税务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