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进【2011】4号)


发文日期:2011-03-15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2号)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如受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受托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申请补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送的资料:
      (1)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代理出口合同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补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后,应核实受托方是否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或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公告【2011】12号规定向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
      4.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对回函确认委托方已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公告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5.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履行上述程序后,可根据受托方申请,为其补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执行时间: 201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