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回拨已转持国有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1]85号)


发文日期:2011-09-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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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201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