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2011-09-27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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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201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