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本市具体操作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货〔2011〕42号 )


发文日期:2011-10-19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的政策精神,现将有关本市具体操作意见补充如下: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上海税务网站下载或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和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格式(以下简称:电子清单),填妥后需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纸质和电子文件。

     

      二、纳税人应对逾期原因进行书面说明,并承诺其真实性及尚未进项抵扣,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如证明件属多用途的,应分别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返还原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单进行编号管理,编号规则为:税务识别码前六位

     

    +四位年号+四位顺序流水号。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相关抵扣凭证是否已申报抵扣或已失控等情况进行审核,发现不符合规定的,除电子文件外,应将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原因。

     

     

      五、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在申请单核对资料栏填写税收管理员、税务所、税政部门和分管局长的审核意见,随正式文件及其他资料一并上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电子附件通过市局

     

    FTP网络上报),如遇企业申请较集中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分批汇总上报,由市局统一按规定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六、经批准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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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201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