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发文日期:2011-10-28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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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201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