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沪财税〔2011〕114号)


发文日期:2011-11-28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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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201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