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1]105号)


发文日期:2011-11-10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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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201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