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1]109号)


发文日期:2011-11-17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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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201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