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企业关于税号更换部分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4-04-15


    自贸区分局关于系统切换部分事项的通知
    现就4月1日系统切换以后部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1、4月1日系统切换以后 ,各所在防伪税控“310141”系统中申请并处理红字发票通知单;企业在税号变更前已申请的红字发票通知单,使用新税号开具红字发票。
    2、自贸区纳税人需要电子报税软件中新建310141的账户,原310115账户不用删除。涉及到-1的账户,同样需要新建账户,个人信息、纳税信息可以从旧的账户导出,然后在导入到新的账户里面。

    3、在纳税人在4月1日后收到的新、老税号海关缴款书,其采集报送均在“310141”系统电子申报端进行。
    4、纳税人在4月1日后认证通过的(包括原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稽核通过的海关缴款书,直接在“310141” 系统电子申报端进行申报。
    5、4月30日起的180日内,自贸区大厅及各延伸点将保留原税号增值税发票的认证窗口,纳税人需持原税号发票至大厅或其延伸点进行认证。